河北四部门印发《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》
发布时间:2022-04-19   阅览次数:746次

来源: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  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、省统计局,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、河北证监局,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发展改革委(局)、工业和信息化局、生态环境局、市场监管局:
 
 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《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》《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(2021年版)的通知》及《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(2022年版)的通知》精神,我们研究制定了《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》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 
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 
 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
 
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
 
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 
  2022年3月31日
 
  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
 
  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
 
 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降低能源消费强度、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举措。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《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》《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(2021年版)的通知》及《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(2022年版)的通知》精神,有效提升全省钢铁、石化、建材等重点耗能产业能效,有力促进碳达峰、碳中和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 
  一、总体要求
 
  (一)指导思想。
 
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新发展阶段、新发展理念、新发展格局要求,坚决落实制造强国、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,突出能耗总量大、碳排放高的重点产业领域,以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、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强度为目标,坚决执行国家明确的能效标准,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先进工艺技术改造,全面强化节能监管政策措施,有效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,带动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,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。
 
  (二)基本原则。
 
  突出重点领域。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,结合我省高耗能产业实际,突出钢铁、焦化、炼油、合成氨、烧碱、纯碱、磷铵、水泥、平板玻璃、建筑及卫生陶瓷等10个重点行业,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。
 
  限期分批实施。率先在炼钢炼铁、水泥熟料、平板玻璃、炼油、合成氨领域实施能效提升行动,条件成熟后再拓展到其他领域。区分在建拟建项目和存量项目、能效低于基准水平或介于基准水平标杆水平之间等类别,明确改造期限。
 
  坚持综合施策。强化财政、金融、投资、价格等政策与产业、环保政策协调配合,整合已有政策措施,运用市场化、法治化方式,推动淘汰落后和未按期达到基准水平的产能退出,促进能效改造提升项目实施。
 
  确保稳定有序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节能降碳改造要求,坚持系统观念,尊重市场规律,科学制定节能降碳改造提升计划,稳妥有序推进实施工作,切实避免“一刀切”管理和“运动式”减碳,保持产业链供应链和经济运行稳定。
 
  (三)主要目标。
 
  2023年底各重点领域能效低于基准水平的实现应改尽改。2025年底能效低于基准水平的产能全面退出,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%。2030年重点行业整体能效和碳排放强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。
 
  二、重点任务
 
  (一)摸清重点领域能效底数。
 
  围绕国家已明确的重点领域,逐行业、逐企业、逐生产线开展存量产能能效核查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逐一登记造册。区分不同行业领域成立专家工作组,对能效调查结果进行评估、审查,经企业申辩明确后,建立重点领域能效现状水平清单。对达到标杆水平的能效先进清单、低于基准水平的能效落后清单,向社会进行公示、接受监督。〔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统计局,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,下同)相关主管部门〕
 
  (二)建立能效提升工作台帐。
 
  以设区市为单位,与相关企业逐一对接,对照能效提升目标要求,逐行业明确改造计划,明确推进步骤、改造期限、工作节点、预期目标等。组织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,周密研究论证,逐一明确改造方案,明确工艺技术路线、能效目标和改造时间表。统筹各地改造任务,逐行业建立以企业和改造项目为载体的“全省重点领域能效提升工作台帐”,逐项明确工作要求、责任分工,确保科学、有序实现全省目标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(三)推进存量产能技术改造。
 
  按照“整体推进、一企一策”要求,组织实施存量项目节能提效改造。以设区市为单位,制定改造项目年度计划,科学合理制定不同企业节能改造时间表,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,加快技术改造进程,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。对低于基准水平的限期改造,对介于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之间的力促向标杆水平改造提升;对能效介于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之间的产能,鼓励企业参照标杆水平实施能效改造升级。对相关企业兼并重组、产能置换、退城搬迁、入园进区等项目,参照在建、拟建项目管理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(四)确保增量项目能效达标。
 
  紧密结合“两高”项目监管要求,以设区市为单位认真组织排查,建立重点领域在建、拟建项目动态清单,实施建设项目清单管理。按照《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(2021年版)》要求,科学组织在建项目能效评估,对低于基准水平的依法依规停工整改,对未达先进水平的改进提升,力争达到标杆水平;对重点领域新增建设项目,指导项目单位完善建设方案,严格履行节能降碳评价程序,确保能效达到标杆水平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(五)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。
 
  按照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等政策要求,依法依规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装置。对2023年底能效仍在基准水平以下的产能,执行差别化政策,推动低效产能有序退出。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、产能置换等方式扶优汰劣,依托骨干企业集中规划建设规模化、一体化生产基地。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。整合现有政策工具,系统性完善节能监察、差别电价、环境保护、财税金融等政策体系,强化约束倒逼、激励支持作用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市场监管局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财政厅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(六)加强先进技术攻关应用。
 
  密切衔接国家有关部署,聚焦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共性关键技术、前沿引领技术、颠覆性技术和工艺装备,整合省内外创新资源,积极参与、承担、实施科技攻关项目,力求取得一批突破性进展。依托行业协会,建立并发布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装备目录,指导企业用好国家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,健全和完善推广应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,加快全省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改造升级。(责任单位:省科技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管局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(七)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。
 
  组织一批能效先进企业,申报能效“领跑者”,树立重点领域能效典范,推广一批经济、成熟、先进的典型技术、经验和模式。支持一批节能降碳改造升级项目,建设重点领域能效提升示范工程,完善绿色低碳改造路径,提高企业改造积极性。推动能效已经达到或接近标杆水平的骨干企业,采用先进前沿技术装备谋划建设示范项目,引领行业绿色低碳发展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管局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(八)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。
 
  严格执行能效标准,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,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,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监督问责机制。建立和完善重点领域企业能耗统计、日常监测体系,夯实监督管理工作基础。综合运用标准、环保、价格、奖励等政策工具,建立市场化、法制化激励约束机制,推动低效产能退出、高效产能发展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管局、省财政厅、省统计局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三、进度安排
 
  (一)摸底阶段。
 
  2022年1月底前,摸清各重点领域在建、拟建项目和钢铁、水泥熟料、平板玻璃、炼油、合成氨等第一批5个领域存量项目底数,逐一建立能效现状水平清单。2022年底前,建立各重点领域能效现状水平清单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(二)准备阶段。
 
  2022年3月底前,制定全省重点领域能效提升实施方案,明确重点领域在建、拟建项目整改提升计划。2022年6月底前,各设区市及定州、辛集明确第一批5个领域改造计划,明确具体项目,建立动态化工作台帐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(三)实施阶段。
 
  2022年4月开始,推进各重点领域在建、拟建项目整改提升工作,启动部分条件成熟的存量改造项目。2022年7月开始,推动实施第一批5个领域改造项目计划。其他重点领域存量项目改造适时、逐次启动实施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四、保障措施
 
  (一)加强组织协调。
 
  各市建立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工作专班,明确成员构成、职责分工、工作机制等内容,统筹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。加强部门横向协作、上下纵向联动,形成系统性工作体系,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,凝聚工作合力。发挥行业协会、相关机构、企业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加快各项任务落地、落实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管局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(二)加大监管力度。
 
  建立健全重点领域能效和碳排放监测评价体系,完善企业能耗和碳排放统计、核算、计量、报告、核查、评价工作机制。强化重点领域节能监察,完善日常监测、现场检查、抽查核查制度,全面规范企业用能行业。建立通报批评、用能预警、约谈问责等工作机制,落实各地节能降碳工作责任。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,加强对违规企业失信的联合惩戒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管局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(三)发挥政策合力。
 
  落实节能专用设备、技术改造、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,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,支持金融机构向碳减排效应显著的重点项目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。对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,加大用能、土地、金融等要素的倾斜支持。严格执行节能降碳相关政策,加大绿色电价、节能监察、环保监督执法等调节、督促力度,建立落后产能限制用能机制。严格落实有关产能置换政策,加大闲置产能、僵尸产能处置力度,加速淘汰落后产能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财政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管局、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、河北证监局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 
  (四)强化宣传引导。
 
  充分利用政府部门、行业协会、新闻媒体等渠道,加强政策宣传解读,发挥舆论监督作用,形成良好舆论氛围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热点问题,传递以能效水平引领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坚定决心。传播普及绿色生产、低碳环保理念,深入广泛报道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取得的进展和成效,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的良好社会环境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管局,各市相关主管部门)
文章链接:智能制造网 https://www.gkzhan.com/news/detail/143436.html